【第二屆中國—新加坡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論壇】新加坡高等法庭法官安德烈致辭
發(fā)布日期:2022-04-27

各位嘉賓:

大家上午好!我很榮幸有機會與大家分享新加坡司法機構應對疫情的經驗,并向大家學習。我將會談到疫情所帶來的挑戰(zhàn)和契機,以及法院如何應對此情形。

新冠疫情對法庭、商業(yè)和人民生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兩年前的今天,新加坡開始“封城”,我們稱之為“阻斷”(circuit breaker)。法院關閉了兩個月,其間僅審理重要且緊急的案件。我們不禁要想,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人們沒有辦法來到法院,如何解決爭議呢?疫情與“封城”政策是否會引發(fā)更多的法律后果:合同的無法履行,資不抵債乃至破產等。如果大家無法出行,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該何去何從。

幸運的是,這樣的阻斷措施只持續(xù)了兩個月,并且在此期間,我們出臺了線上庭審及其相關事宜的立法規(guī)范。線上審判成為現(xiàn)實并愈加普遍。更具有行政性的事項將通過公文處理。上述舉措保持了向法院申訴通道的暢通,避免了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正的延誤。

線上審判有一定的優(yōu)點,如律師無須前往法庭,節(jié)省時間等(快速程序尤是)。但視頻連線無法替代面對面的交流,線下庭審的莊嚴也無法在線上得以充分呈現(xiàn)。一些司法管轄區(qū)域(如日本)就不允許證人在庭審中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作證。當然,我們所應看到的是,疫情成為了法院采用新技術的催化劑。法院是伸張正義的殿堂,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審判,只要其需要,都應得到落實。 

下面我將從以下三個角度分析法院對商界需求的回應:爭議解決模式,新加坡法庭規(guī)則以及司法合作。常見的爭議解決模式包括訴訟、仲裁、調解以及替代性的爭議解決途徑。正如法院需要重新審視其審判機制,企業(yè)也需要重新思考自己的業(yè)務模式,從海外差旅、面對面商談到電子商務等。疫情給企業(yè)提供了重構其解決爭議路徑的機會。我們的研究顯示,訴訟、仲裁等傳統(tǒng)模式已向著(在線)調解等模式轉變。這并不奇怪,程序公正和實體正義并不是解決爭議的唯一目標。關系、面子,同樣很重要,這點在亞洲尤為如此。

法庭訴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但它絕不是唯一的方式。根據(jù)爭議類型的不同,它也未必是最好的解決方案。因此,新加坡法院也在運用各種替代性的爭議解決機制,如通過審判前調解處理小額索賠案件等。2010年,法庭引入懲罰機制以約束無正當理由拒絕考量調解等方式的當事人;2016年,新加坡最高法院要求律師就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和可能產生的不合理行為的后果向當事人提供咨詢建議。新加坡當然也支持仲裁,但這并不意味忽略仲裁程序所面臨的挑戰(zhàn)。

我們還應關注到新規(guī)則背后的價值取向。2022年4月1日,新加坡引入新的法庭規(guī)則,其背后是我們希望踐行的五個理念:(1)訴諸司法途徑公平;(2)程序處理迅速;(3)工作成本效益高,符合成本相稱原則;(4)法院資源使用效率高;(5)結果公平切實,符合各方需求。在這五大理念之下,新出臺的法庭規(guī)則還考慮伴隨著案件審理的深入,增加法官的參與以進行更全面的裁量。新規(guī)則同時要求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前和訴訟過程中考慮運用友好的方式進行爭議解決。法庭在此方面,也有一定的裁量權。

我要談的第三點,是兩國法院間在司法領域的合作。2014年,新加坡高等法院執(zhí)行了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2016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與新加坡存在互惠關系,并執(zhí)行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2018年,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于承認與執(zhí)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202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新加坡判決時引用了這份備忘錄,進一步為中國和新加坡法院的雙邊互認提供了先例。兩國法院間也會通過中國—新加坡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等平臺定期進行溝通。在去年12月舉辦的第五屆圓桌會議上,新加坡最高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簽署了涉外法律信息合作的諒解備忘錄,在兩國法院之間建立合作機制,以確定國際民事案件中對方管轄區(qū)域的相應法律問題。這樣的溝通機制可以增進彼此的了解,帶來更好的司法合作成果。

疫情使我們分隔兩地,但阻擋不了我們之間的合作,這次活動就是很好的例子。這次疫情是一場危機,但也是一次反思和轉型的機會,對法庭、企業(yè)和每個人來說都是如此。在此祝愿大家今天能有非常豐富的收獲。謝謝大家!

來源: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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